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檢一部刑不訴〔2021〕27號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萊西市,公民身份號碼370225196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萊西市,住萊西市**街道**村**號,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萊西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1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萊西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6時15分許,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持A2證)駕駛魯******(魯*****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萊西市繞馬路由東向西行駛,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cè)嗠妱榆囇卦荷湘?zhèn)七笈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2KM+250M處,兩車相撞,致張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周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周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日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