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德檢一部刑不訴〔2020〕203號?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鎮(zhèn)某某村某某屯某某組,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6時20分,被不起訴人周某某駕駛吉01G****號農(nóng)用拖拉機沿德惠市松花江鎮(zhèn)羅全坨子村水泥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駛至松花江鎮(zhèn)羅全坨子村某某屯某某組宋某某家門前處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與對方達成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書證;
2證人董某甲的證言及周某某抓獲經(jīng)過;
3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的供述;
4德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5德惠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投案自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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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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