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檢三部刑不訴〔2020〕73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724198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東陽市**街道**村**。因吸毒,于2009年11月2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12月3日被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1年6月5日被義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于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甲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東陽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于2014年承建了江蘇省鎮(zhèn)江美的城一區(qū)二標段土建總承包項目(以下簡稱“美的城項目”),并任命被不起訴人吳某甲為美的城項目執(zhí)行經(jīng)理。2014年4月23日,**集團與被不起訴人吳某甲簽訂了《工程項目經(jīng)營責任書》,約定該項目由被不起訴人吳某甲母親吳某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時該責任書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約定“在乙方未與甲方進行經(jīng)濟結算及分配前,本工程項目的所有資金(包括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款、甲方的借款、下屬班組交付的各類保證金、乙方繳納的保證金、墊資款以及有關單位退回或返還的各類款項等)均為甲方資產(chǎn),乙方不得利用承包職權或以任何名義侵占或挪用。未經(jīng)甲方審批許可,乙方不得將自己繳納的保證金、墊資款在本責任書履行完畢前支取或以其他名義冒領,否則將作為非法侵占企業(yè)資產(chǎn)而予以追究其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span>
被不起訴人吳某甲在擔任該項目執(zhí)行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用虛報工程款、出售工抵房等方式挪用歌山集團鎮(zhèn)江美的城項目專項工程款,具體如下:
1、2014年3月30日,被不起訴人吳某甲虛構美的城項目部與鎮(zhèn)江順發(fā)活動房制造有限公司的彩鋼板房結算書、鎮(zhèn)江順發(fā)活動房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jù),并于當日將該項費用共計人民幣687092元(以下均指人民幣)列入美的城項目成本開支。2016年2月份,美的城項目部吳江市富強彩板活動房廠臨時設施費用共計770000元又在成本中進行列支。經(jīng)查,鎮(zhèn)江順發(fā)活動房制造有限公司系虛構。
2、被不起訴人吳某甲在擔任**集團鎮(zhèn)江美的城項目執(zhí)行經(jīng)理期間,與甲方鎮(zhèn)江美的城開發(fā)有限公司以工程款抵房款3367302元,其中美的城一區(qū)六號樓0303室、0304室登記在被不起訴人吳某甲名下。2017年6月13日,被不起訴人吳某甲與李某某簽署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以1595000元的價格出售其從甲方(美的城售樓處)以工程款抵房款形式抵得的美的城一區(qū)六號樓0303室、0304室,所得房款未用于美的城項目。
經(jīng)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東陽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某甲不起訴。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