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交辦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1月22 日,張某某、簡某某夫婦為其兒子張某甲(已病故)從雷某某、席某某夫婦手中以23萬元價格購買了位于烏蘭察布市橋西區(qū)**新苑**號樓**單元**樓西戶的住房并經(jīng)**新苑售樓部進行認購協(xié)議變更。后雷某某為了償還債務于2014年12月17日、30日分兩次向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借款24萬元并將已經(jīng)出售給張某甲位于橋西區(qū)**新苑**號樓**單元**樓西戶的房產(chǎn)進行抵押。2015年10月吳某某趁張某某為其子張某甲看病期間私自將位于**新苑**號樓**單元**樓西戶的房屋鎖芯換掉并聲稱自己對該處房屋擁有所有權,吳某某和張某某因為房屋所有權發(fā)生糾紛(該房屋吳某某已騰退于張某某)。
2、2016年7月25日,唐某某父親唐某甲向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借款15萬元并以察右前旗**家園**號樓**單元**戶的房產(chǎn)進行抵押,但雙方未進行抵押登記。后唐某甲因病去世。2017年8月吳某某未經(jīng)唐某某及母親卿某某的同意后私自裝修房屋并長期居住至今(唐某甲與卿某某無合法婚姻關系,唐某某與唐某甲有無血緣關系未知)。
本院認為,1、吳某某和被害人之間的行為以及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應屬民事法律調(diào)整范疇,不屬于刑事法律調(diào)整范疇;2、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關鍵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只有嚴重妨礙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經(jīng)過一次退補偵查,沒有吳某某的行為存在嚴重妨礙被害人的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情節(jié)后果的事實與證據(jù);3、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綜上,吳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忠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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