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汨檢一部刑不訴〔2020〕25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81197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住汨羅市**鎮(zhèn)**村**組**號。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汨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汨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在汨羅市弼時鎮(zhèn)明月山村一麻將館內(nèi)打牌時,被害人黃某某打了吳某某兩耳光,吳某某拿起旁邊的椅子將黃某某右手臂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黃某某右肱骨中段斜形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對被害人黃某某進行了賠償,取得了黃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收條、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甲、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4、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岳陽正義司法鑒定所岳正義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被害人有過錯且吳某某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汨羅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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