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
沈開檢公訴刑不訴〔2018〕1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727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制品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義縣**鄉(xiāng)**村**號,現住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曾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5月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15時57分,被不起訴人吳某某酒后駕駛遼A****7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沈遼路七號街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依法查獲并帶回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檢驗,被不起訴人吳某某靜脈血中檢出酒精(乙醇),其含量為89.16mg/100ml。
2018年3月14日16時30分,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因突發(fā)疾病在送醫(yī)途中死亡。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吳某某不起訴。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8年3月22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