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科檢二部刑不訴〔2020〕Z155號
被不起訴人呂某甲,曾用名呂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41989********,蒙古族,大學文化程度,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遼分行職員,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小區(qū)**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呂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時57分,被不起訴人呂某甲飲酒后駕駛車牌號蒙G**灰色雅閣牌小型轎車,沿通遼經(jīng)濟技開發(fā)區(qū)**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路交匯處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呂某甲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4mg/100ml,經(jīng)依法提取血樣,并經(jīng)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呂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45mg/100ml,屬醉酒駕駛。被不起訴人呂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呂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呂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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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爾沁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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