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即檢二部刑不訴〔2019〕74號
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81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芒**鎮(zhèn)**村**樓**組**號,住即墨區(qū)**村。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經營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呂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8日補查重報。
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2月以來,鞠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村**村工廠內,伙同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生產、銷售國家管控的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2019年5月14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人員在鞠某某位于**街道**村**村廠房、德馨**小區(qū)門頭房進行檢查時,當場扣押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分裝小鋼瓶、灌裝機、空壓機振動盤、烘干機等,經鑒定被扣押的物品價值人民幣648839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呂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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