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思檢刑二刑不訴〔2020〕151號
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2721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廈門**出租車有限公司司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鄉(xiāng)**行政村**村,暫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村**社**號**室。曾因毆打他人于2012年8月被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4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呂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其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7月18日16時許,呂某某在廈門市思明區(qū)前埔村42號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海某某發(fā)生口角,海某某先抬右腳踢向呂某某腹部,被呂某某用右手打中右腳部失去平衡摔倒在地,海某某倒地時用雙手撐地造成左手左橈骨骨折。2019年7月30日,經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海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一級。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雖然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海某某輕傷的后果,但現有證據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呂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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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
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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