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元檢一部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呂某丁,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429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縣,住元江縣**街道**組**巷**號,因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元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元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呂某甲、呂某乙、呂某丙、李某某(以上4人另案處理)、呂某丁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6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時許,元江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刀某某、胡某某、景某某、史某某,輔警沙某某五人到元江縣**小區(qū)對面的**巷依法傳喚涉嫌容留賣淫的犯罪嫌疑人呂某甲到案接受調(diào)查,民警在傳喚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呂某甲拒不配合,隨后民警對其進行強制傳喚時呂某甲強烈反抗,其坐在地上揚言警察打人,辱罵民警,引來部分群眾圍觀,隨后其女兒呂某乙到場對民警進行辱罵,并打電話叫其家人來,后呂某丙、李某某、呂某丁等家人到達現(xiàn)場,現(xiàn)場呂某甲、呂某乙辱罵執(zhí)法民警刀某某,呂某丁現(xiàn)場煽動在場人員要將執(zhí)法民警打死,隨后呂某甲從地上爬起推搡執(zhí)法民警刀某某,民警刀某某在制服呂某甲時,遭到呂某丙、李某某、呂某乙的毆打,導致民警刀某某頭面部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刀某某的損傷達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呂某丁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的處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呂某丁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玉溪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