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石檢刑不訴〔2020〕Z121號
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231992********,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住重慶市璧山區(qū)**小區(qū)**棟**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石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訴人呂某某駕駛贛FB****(粵B****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滬渝高速經石柱互通往沙子互通方向行駛。5時29分許,行駛至下行1534km+267m路段時,與因故障停放在應急車道并據(jù)部分右側行車道的渝AG****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致使正在渝AG****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車底檢查故障情況的駕駛員李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呂某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
經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五大隊認定:呂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經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右側胸部多發(fā)肋骨骨折伴右側血胸(不排除心肺及大血管損傷)等復合型損傷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12月13日,呂某某賠償了李某某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了李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案件移送書、立案決定書、身份確認書、查獲經過、人車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死亡醫(yī)學證明、報警電話記錄、賠償協(xié)議、刑事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鞠某某、谷某某、羅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呂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被不起訴人呂榮案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呂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現(xiàn),在事故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可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呂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石柱縣人民法院起訴。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
2020年12月21日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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