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舟普檢刑不訴〔2020〕76號
被不起訴人吉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04********181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村**組。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訴人吉某某通過閑魚向王某某(另案處理)出售雕鸮爪趾一對,價格160元。經鑒定,其中1枚為雕鸮爪趾,雕鸮屬我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該雕鸮爪趾為被不起訴人吉某某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鎮(zhèn)**村的農田內撿到的雕鸮尸體上取下。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訴人吉某某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搜查筆錄等;5.鑒定意見: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等;6.視聽資料:聊天記錄等。
本院認為,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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