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霍邱檢二部刑不訴〔2020〕9號
被不起訴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21974********,漢族,小學文化,駕駛員,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鄉(xiāng),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史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5時許,史某某在霍某某**石化加油站將楊某某在加油機內的油卡盜走,隨后在霍某某**加油站使用該卡消費3296.45元加油,并將卡丟棄。2019年11月28日,史某某主動投案。案發(fā)后史某某賠償楊某某3296.45元,取得楊某某的諒解。
本院認為,史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史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六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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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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