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右檢一部刑不訴〔2020〕Z21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3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右旗,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右旗**鎮(zhèn)**村**組。無前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盧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審查起訴認定:
1998?年左右,盧某甲的妹妹盧某乙與高某某生育了盧某丙,后盧某乙與高某某離婚。2007?年盧某乙因病去世,盧某甲便將盧某丙接到家中撫養(yǎng)。2011年左右,盧某甲為騙取孤兒養(yǎng)育金,在盧某丙生父高某某在世的情況下,虛構了盧某丁就是盧某丙父親的事實,并用盧某丁的死亡證明從巴林右旗民政局以盧某丙系孤兒的名義騙取了68940?元孤兒養(yǎng)育金,盧某甲對騙取孤兒養(yǎng)育金的事實供認不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左右,被不起訴人盧某甲的妹妹盧某乙與高某某生育了盧某丙,后盧某乙與高某某離婚,盧某丙由盧某乙撫養(yǎng)。2007?年盧某乙因病去世,盧某甲便將盧某丙接到家中撫養(yǎng)。2011年左右,盧某甲為騙取孤兒養(yǎng)育金,在盧某丙生父高某某在世的情況下,虛構因車禍死亡的寶日勿蘇鎮(zhèn)居民盧某丁是盧某丙父親,并以虛構的盧某丙父母雙亡的事實開始從巴林右旗民政局騙取孤兒養(yǎng)育金,自2011年至2017年共騙取68940?元。2019年7月9日,盧某甲將騙取的68940元退還,2019年9月10日盧某甲到巴林右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巴林右旗公安局于同日進行立案偵查。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盧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孤兒養(yǎng)育金,共計68940元,根據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fā)前已經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被不起訴人盧某甲在偵查機關立案之前將騙取的金額已全部退還,并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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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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