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相檢二部刑不訴〔2020〕228號
被不起訴人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21987********,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縣**街道**路**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為浙江省常山縣**街道**路**幢**單元**室)。被不起訴人華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6月5日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決定取保候審。本院于同年7月30日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華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華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決定將本案退回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補充偵查,該分局經補充偵查完畢,于同年12月22日再次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銷,以下簡稱“杭州**公司”)成為蘇州**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的**網站代理,經杭州**公司法定表人不起訴人華某某授意,該公司承接在**網站進行廣告投放及有償刪帖業(yè)務。
2018年6月起,杭州**公司以單條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向網絡借貸公司收取刪帖費用,再以單條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支付給**公司,以刪除**網站上合計約17條信息,非法經營數(shù)額合計人民幣8.5萬元,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1.7萬元。
2018年11月,杭州**公司與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簽訂包年刪帖服務合同,收取上海**公司包年服務費人民幣35萬元后,支付給**公司人民幣23萬元作為刪帖費用。
綜上,杭州**公司非法經營數(shù)額合計人民幣43.5萬元,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12.7萬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認定杭州**公司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證據(jù)不足,華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涉嫌非法經營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華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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