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汕檢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單位北京**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公司),2006年**月**日成立,注冊資本人民幣60萬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公司地址:北京市大興區(qū)**街**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漢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41966********,高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永嘉縣人,戶籍地址:浙江省永嘉縣**街道**幢**室,現(xiàn)住址:北京市朝陽區(qū)**,系北京**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3年8月3日被汕頭海關緝私局抓獲,次日被監(jiān)視居住,同月23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汕頭海關緝私局偵查一處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6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汕頭海關緝私局補充偵查完畢后再次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單位**公司因生產(chǎn)需要,由李某甲代表公司多次前往芬蘭采購狐貍生皮,委托中間商孫某某在芬蘭北歐世家皮草拍賣會上舉牌競拍**公司指定的皮草貨物。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明知林某甲通關進口皮草貨物的費用遠低于正常渠道進口所需費用,且沒有報關單證及繳稅憑證,仍通過孫某某以明顯低于應繳稅款的價格(每張狐貍皮草通關加工費用人民幣165元至185元)委托林某甲將競拍的皮草貨物走私進境及硝制加工。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貿易有限公司先后委托孫某某在芬蘭北歐世家皮草拍賣會上舉牌竟拍狐貍生皮4288?張,并通過孫某某支付貨款以及聯(lián)系委托林某甲通關進口。隨后,林某甲以惠來縣**廠的名義,將上述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報關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該廠保稅貨物走私進口,并在**廠硝制加工成熟皮后發(fā)運至北京機場交付**公司。期間,李某甲與**廠業(yè)務主管林某乙聯(lián)系貨物的加工要求和發(fā)運交付事宜,與**廠會計蔡某某聯(lián)系核對有關費用,并陸續(xù)將上述貨物的通關加工費和國內運費等款項匯入**廠指定的“陳某某"(農業(yè)銀行賬號62284601?200********)和“黃某某”(農業(yè)銀行賬號62284601?2000********)等銀行賬戶。
上述涉案貨物經(jīng)汕頭海關關稅部門計核,涉嫌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426205.9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表、立案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及偵辦情況;
2、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戶籍資料及犯罪前科記錄,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3、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抓獲經(jīng)過、表現(xiàn)說明以及李某乙供述材料,證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況和立功表現(xiàn);
4、北京**貿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和納稅證明,證實犯罪單位的基本情況;
5、**廠會計鐘某某、蔡某某制作的“染色記錄”及對應的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2010至2011年期間,**廠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客戶代號L**)走私進口皮草貨物的品名、數(shù)量、價格、加工費用、運輸費用等情況;
6、犯罪嫌疑人林某甲、鐘某某、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證實**廠實施偽報走私行為的情況;
7、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明知通過林某甲通關進口的費用遠低于正常渠道進口貨物所需費用,且沒有報關單證及繳稅憑證,仍通過孫某某以明顯低于應繳稅款的價格委托林某甲走私進口皮草貨物的事實;
8、證人周某甲、周某乙、胡某某、周某丙、蔣某某的證言,證實**公司的經(jīng)營生產(chǎn)情況和收貨及支付通關加工費用;
9、李某甲、周某甲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犯罪嫌疑人支付涉案貨物的通關加工費用情況;
10、?汕頭海關出具的《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證實涉案貨物的偷逃稅款。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北京**貿易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管理規(guī)定,伙同同案人走私皮草進入我國關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北京**貿易有限公司走私犯罪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鑒于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在走私犯罪活動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并補交部分偷逃稅額,有悔罪表現(xiàn)。且成功勸說同案人歸案,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經(jīng)本院檢察長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甲不起訴。上繳款項58萬元及孳息由汕頭海關緝私局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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