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泉檢訴刑不訴〔2020〕49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03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小區(qū)**室,現(xiàn)住址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qū)**小區(qū)**室。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3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部分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20年9月3日本院決定將該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補充偵查,2020年10月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將該案重新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訴人劉某甲通過**中介的劉某乙介紹分三次共向朱某某借人民幣5.6萬元,為保證借出款項安全,朱某某通過**中介劉某乙與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將借貸款項以購房定金形式簽訂了所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要求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提供抵押物,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為獲得借款,通過他人(尚未到案)購買了一本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一本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二本假證交給**中介劉某乙作為抵押。案發(fā)前,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按約定利息已支付給朱某某1.2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已將尾款4.4萬元人民幣歸還朱某某。
本院認為,劉某甲的上述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甲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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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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