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忠檢刑不訴〔2020〕Z55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23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重慶市忠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重慶市忠縣**路**號**小區(qū)**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30日經本院決定,同年8月10日由忠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甲與聶某某、劉某乙等人在忠縣忠州街道濱江路“泉潭嶼”夜市吃飯,期間劉某甲飲用四瓶啤酒,隨后步行至長江大橋北橋頭,再折返回“泉潭嶼”夜市。當晚20時許,劉某甲駕駛渝F*****號輕型貨車從“泉潭嶼”?夜市外出發(fā),沿濱江路往忠縣白公街道“黃金水岸”小區(qū)行駛。20時47分,當車行駛至濱江路污水處理廠路段時,被忠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20mg/100ml。2020年6月19日,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被不起訴人劉某甲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3.3mg/100ml。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經書面?zhèn)鲉镜桨?,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
2.鑒定意見: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3.檢查筆錄: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
4.證人證言:聶某某、劉某乙、張某某的證言;
5.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其他證明材料: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忠縣**街道**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劉某甲為家庭唯一經濟收入來源,撫養(yǎng)及贍養(yǎng)壓力大。為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考慮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把握上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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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不起訴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
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辦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及證據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綜述》
六、關于危險駕駛案件的處理標準問題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時,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在考慮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把握以下情節(jié),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出區(qū)別化的正確處理:
(1)行為人醉酒程度;
(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原因、目的;
(3)機動車類型;
(4)行駛道路、行駛時間、行駛速度、行駛距離;
(5)是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程度及事故責任劃分情況;
(6)行為人是否有危險駕駛前科;
(7)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jié);
(8)行為人是否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情況;
(9)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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