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通檢二部刑不訴〔2020〕30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5195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縣,住通江縣**鎮(zhèn)**村**社,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通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通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期間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3月20日偵查機關重報,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6月5日偵查機關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去至大通江河通江縣永安鎮(zhèn)取水點河段下2張條網捕魚,該河段屬于常年禁魚區(qū)。通江縣水產漁政局工作人員現場發(fā)現并喊話劉某某,劉某某未回應繼續(xù)下網,本次劉某某未捕撈到漁獲物。其使用的條網為禁用工具。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通江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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