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虎檢訴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0年**月**日,身份證號碼231027197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黑龍江省虎林市**鄉(xiāng)**村**屯。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分別于同年1月20日、4月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4月24日補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攜帶油鋸,將虎林市珍寶島鄉(xiāng)新躍村截流溝北側(小木河林場施業(yè)區(qū)5林班15小班)林地內天然樹木砍伐后,雇用推土機平整土地,準備開墾耕種。經(jīng)鑒定,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開墾國有林地面積為4167平方米(6.25畝),毀壞樹木100株,蓄積8.8238立方米,出材6.4680立方米,價值人民幣4726.55元。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全額賠償了林場的經(jīng)濟損失,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恢復了被開墾林地的植被。
上述事實有書證受理案件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林權證、小班調查卡片;證人高某某、張某某、谷某某證言;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證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非法占用農用地論處。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能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三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雞西市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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