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檢三部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351991********,漢族,??飘厴I(yè),在鄭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上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現(xiàn)住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路**號院**號樓**號,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劉某某自2018年至今,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ZWZ軸承的情況下,仍然多次供應給西峽**公司假冒ZWZ注冊商標的貼牌軸承,后經ZWZ商標權利人**軸承集團有限公司對扣押的軸承鑒定,全部系假冒注冊商標ZWZ的軸承。經西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已銷售的假冒軸承價值為150330元,未銷售的假冒軸承價值為22270元,涉案總價值為172600元。劉某某主動賠償**公司損失,獲得**公司的諒解;到案后主動退繳非法所得,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主動賠償**公司損失,獲得**公司的諒解;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非法所得,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方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西峽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西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西峽縣人民檢察院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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