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許魏檢一部刑不訴〔2020〕30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31982********,漢族,中專畢業(yè),原系許昌市**局**分局**,現(xiàn)無業(yè),租住許昌市魏都區(qū)**路****院對面民居房(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qū)**鄉(xiāng)*莊)。因涉嫌詐騙犯罪2019年3月25日被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取保候?qū)彛?2020年4月1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8日補查重報。
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1、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采取虛假編造的方法,虛構(gòu)轉(zhuǎn)賣抵押車、裝修房子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數(shù)額高達65000元,后經(jīng)被害人多次催要,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償還30000元,但是剩余35000一直拖欠不還,并且無償還之意,無能力償還。
2、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已破產(chǎn)的前提下,為維持李某某債務的窟窿,在毫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其家裝修房子,惡意向被害人張某借款20000元,后無力償還。
3、2017年05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已破產(chǎn)的前提下,以其變賣奧迪車、家中拆遷為幌子,使被害人周某某陷入其有償還能力的錯誤認識,惡意向周某某借款10000元后無力償還。
4、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之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已破產(chǎn)的前提下,以其變賣奧迪車、家中拆遷為幌子,使被害人陳某某陷入其有償還能力的錯誤認識,惡意向陳某某借款9000元后無力償還。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劉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證據(jù)尚不充分,借款實際用途未能查清,借款當時是否具有歸還意圖、歸還能力等方面均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許昌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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