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同檢刑不訴〔2020〕109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301968********,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市**鄉(xiāng)**村**組**號,暫住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鎮(zhèn)**里**號**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9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周某某在廈門市同安區(qū)西塘村新厝仔里集銀路和同輝路口停車待客期間,發(fā)生口角互相辱罵并相互挑釁,繼而發(fā)生雙方赤手空拳互毆?;^程中,致雙方身體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周某某達成賠償調解協議,現已賠償被害人周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并取得其諒解。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病歷材料、診斷證明、情況說明、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袁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
6.現場照片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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