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當檢一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5821978********,漢族,中專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當陽市**鎮(zhèn)**路**,租住當陽市**路**號**單元**室。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當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當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8月,劉某某經營的當陽市**商行因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貨款8萬元,被**公司起訴至當陽市人民法院,當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根據**公司申請,當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鄂當陽民初字第00921民事裁定書,對劉某某與沈某某(劉某某前妻)共同所有位于當陽市**小區(qū)的第**號的房屋產權予以查封,劉某某未申請復議。2013年3月6日,當陽市人民法院以(2012)鄂當陽民初字第009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公司貨款8萬元,劉某某未提出上訴。同年6月24日,劉某某將當陽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小區(qū)第**號房屋出售給常某某,劉某某收到38萬元房款后,依然未執(zhí)行當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2020年4月28日,當陽市人民法院將劉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當陽市公安局。同年6月11日,當陽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劉某某立案偵查。次日,劉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同年7月3日,劉某某與**公司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并將執(zhí)行案款12.127萬元匯入當陽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經過、民事判決書、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2.證人常某某、沈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履行全部執(zhí)行義務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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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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