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刑一部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41971********,漢族,小學文化,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從他人處購得一臺打魚賭博機,該賭博機具有上下分功能,共10個機位,均能正常使用。劉某某在新化縣上海星城內租一門面,掛上“性保健品”的牌子,并將購得的打魚賭博機放于該門面內經營賭博。2019年6月25日,該門面正式營業(yè),劉某某請其朋友吳某某幫其照看店面并幫客人上下分,2019年6月28日,劉某某安排其親戚金某某幫忙打理游戲室,同日該賭博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夠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對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打魚賭博機依法予以沒收。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9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