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樂檢一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5197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住昌樂縣**街**號**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幫助毀滅證據(jù)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昌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幫助毀滅證據(jù)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明知其丈夫趙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正在偵查趙某某(GPAK平臺)涉嫌詐騙案的情況下,仍電話指使GPAK平臺財務部工作人員王某某等人銷毀GPAK平臺相關賬目及辦公電腦等物品,阻撓公安機關查找證據(jù)。劉某某在遭到王某某等人的拒絕后,又指使王某某等人將公司賬目及辦公電腦等物品進行轉移隱藏,后王某某根據(jù)劉某某要求,另行租賃房屋隱藏公司賬目及辦公物品。劉某某的行為妨礙了公安機關正常偵查此案,情節(jié)嚴重。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打電話指使王某某毀滅相關證據(jù),在王某某拒絕后,指使王某某藏匿證據(jù),王某某聽從劉某某安排,將相關證據(jù)藏匿,但在公安民警找到王某某后,王某某將相關證據(jù)交給公安機關。劉某某雖然實施了指施行為,防礙了公安機關偵查,但其行為沒有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guī)定中的情節(jié)嚴重。
本院認為,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昌樂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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