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三區(qū)檢一部刑不訴〔2020〕Z278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0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所在地湖南省**市。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
東莞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定:2015年1月,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通過楊某某介紹邀請被害人葉某某購買鈺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50%的股權。為騙取葉某某信任,劉某某向葉某某提供了一本偽造的房地產(chǎn)權證(房屋位于本市塘廈鎮(zhèn)新世紀亦居一期別墅50號,產(chǎn)權人為鄭某某)和有鄭某某簽名的借款協(xié)議,同時劉某某向葉某某提供兩份偽造的鈺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易付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POS即時結算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2015年1月至8月,葉某某陸續(xù)向葉某某轉賬625萬元購買股權。2016年3月份,葉某某一直未收到劉某某承諾的分紅,并核實劉某某提供的房產(chǎn)證和合作協(xié)議都是偽造的,遂前往派出所報案。后葉某某于劉某某協(xié)商簽訂退款協(xié)議。至2019年1月8日,劉某某均未能退款,葉某某遂再次報案。
經(jīng)審查和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東莞市公安局認定劉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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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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