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鄂荊沙檢一部刑不訴〔2021〕18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41979********,漢族,初中文化,湖北**服務有限公司荊州**物業(yè)公司**,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縣**鎮(zhèn)**村**組,住荊州市沙市區(qū)**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2時15分左右,劉某某持C1駕駛證駕駛鄂F****1棕色別克牌小型轎車,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路段等候信號燈時,被同向行駛至此由田某某駕駛的鄂D****0灰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隊處理事故時發(fā)現(xiàn),劉某某有酒駕嫌疑,隨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72mg/100ml。隨后民警將劉某某帶到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由醫(yī)護人員提取其靜脈血樣,送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送檢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5.1mg/100ml。經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隊事故認定,劉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田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劉某某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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