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湄檢刑不訴〔2020〕54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8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湄潭縣**街道**村**組**號,住貴州省湄潭縣**街道**大道**巷**棟**室。2010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9時許,劉某某駕駛貴CE****號小型普通客車載朋友李某某到余慶縣松煙鎮(zhèn)一農(nóng)家樂與陳某某等人吃飯、飲酒。當晚21時許,陳某某讓吳某某駕駛貴CE****號小型普通客車送劉某某等人回湄潭,到達湄潭縣湄江街道后,將車停在茗城外灘停車場。當晚23時許,吳德均駕駛貴CE****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某等人到花園街吃宵夜,吳某某停車后未熄火,劉某某未吃宵夜,駕駛貴CE****號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塔坪街、天文大道、愛民巷回家,到家時發(fā)出車上沒有車鑰匙,又駕車回花園街找吳某某拿車鑰匙。當晚23時20分,劉某某駕車行駛至花園街路口1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民警帶劉某某到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劉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01.15mg/100ml。
2020年6月19日,劉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如實供述了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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