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珠斗檢一部刑不訴〔2020〕Z51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421196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粵C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斗門區(qū)新科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交虹橋六路的臨時卡點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劉某某的血樣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0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扣押涉案財物請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0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