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青市北檢一部刑不訴〔2020〕503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3715221985********,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莘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青島市李滄區(qū)**路**號**宿舍**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2時59分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開平路東向西行駛至**鄉(xiāng)路路口時被交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9.1mg/100ml。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電話通知下到案。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電話通知下到案。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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