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鹿檢一部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85********,壯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吳某某、莫某某(死者)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臺挖掘機(也具有抓機功能)共同經(jīng)營,三人均未取得行政審批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建設機械施工作業(yè)操作證》,均未接受過挖掘機安全操作、作業(yè)的相關(guān)培訓。2020年1月6日凌晨1時許,劉某某、吳某某到鹿某某**鎮(zhèn)**村**屯一甘蔗地進行夾甘蔗裝車作業(yè),劉某某負責操作挖掘機夾甘蔗裝車,吳某某負責指揮。凌晨1時30分許,莫某某來到劉某某、吳某某工作的甘蔗地睡覺,未告知劉某某、吳某某。凌晨2時許,劉某某在夾甘蔗作業(yè)過程中,不慎碾壓到睡在甘蔗地里的莫某某,造成莫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該事故調(diào)查組調(diào)查認定死者莫某某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劉某某、吳某某對該事故負有責任。
本院認為,劉某某無證操作挖掘機進行夾甘蔗裝車作業(yè),?未盡到確保安全義務,不慎碾壓他人致其死亡,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事故中死者負有主要責任,劉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諒解、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鹿某某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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