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湘桂檢公訴刑不訴〔2018〕87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11197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現(xiàn)住郴州市北湖區(qū)**路**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桂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8年3月28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陳陽波,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桂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乙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8年5月10日至6月9日、自2018年7月4日至8月3日);因案情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5月13日、自2018年8月25日至9月8日)。
桂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5年6月,郴州市**電視臺要將五蓋山電視發(fā)射臺的上山道路進行水泥硬化(以下簡稱五蓋山工程),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所在的湖南省**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是該項目的工程設計單位。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段某甲及段某乙三人想承建該項目,為減少競爭,就利用劉某乙設計者的優(yōu)勢在工程招標公告擬定中設定投標人資質(zhì)要求,大大減少了符合資質(zhì)要求的投標單位。之后劉某乙、段某甲出資借用湖南**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及**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的資質(zhì)報名參與了該項目投標。
同時,楊某某、陳某某、劉某甲合伙想承建該工程項目,并借用**環(huán)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的資質(zhì)報名參與了該工程的投標。為了確保中標,楊某某、陳某某找到劉某乙、段某甲協(xié)商,并以25萬元的價格從劉某乙、段某甲處購買了*乙公司、*丙公司參加五蓋山工程投標的“報名單”。另外,楊某某、陳某某還從龔某某處購買了梅州市**建設集團公司的“報名單”。
2015年下半年,在工程招標要求提交投標書時,楊某某、陳某某、劉某甲商量串通他們控制的參與投標公司的標書報價,并確定由*乙公司來中標。之后,楊某某、陳某某等分別聯(lián)系*乙公司、梅州**公司、*甲公司確定了的三公司投標書中的投標價格(*丙公司因故退出),并在2015年11月27日提交了投標書等相關資料。2015年12月4日,五蓋山工程由*乙公司以6895592元的價格中標。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桂陽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認定劉某乙實施了串通投標報價或與招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乙不起訴。
本案劉某乙被扣押的人民幣12萬元,由暫扣機關桂陽縣公安局移送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18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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