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舟普檢刑不訴〔2021〕7號
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921********3521,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浙江***園林有限公司經營部經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住**街道***花園**幢*單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岱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存龍,北京大成(舟山)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馮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管轄。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劉某某(已不起訴)系浙江***園林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集團有限公司、**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間,劉某某為增加中標概率,授意公司經營部經理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分別聯(lián)系溫州**集團公司、**生態(tài)環(huán)境科技公司等七家公司共同參與舟山項目的招投標,并約定不論哪家公司中標,項目均交由劉某某的公司施工,劉某某的公司支付相應管理費。公司經營部副經理樂某某(已不起訴)安排公司員工分別與上述七家公司對接,并制作、上傳標書、支付相應的保證金。
2018年12月,舟山市普陀區(qū)**防護林景觀綠化工程發(fā)布招標公告。劉某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集團、**公司,又聯(lián)系**公司一同參加招投標。2019年1月2日,該項目在舟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普陀區(qū)分中心公開招投標,***公司以人民幣1116.8222萬元的報價中標。
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經電話通知后至岱山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電腦等;2.書證:扣押清單、招標文件等;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搜查筆錄等;6.電子數(shù)據:近期工作安排表等。
本院認為,馮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馮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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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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