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株蘆檢一部刑不訴〔2020〕95號
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301111970********,中專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長沙市天心區(qū)**街道**棟**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馮某某駕駛湘******小型轎車搭乘其父親馮某甲、母親侯某某(未系安全帶)沿株洲市蘆某某320國道由白關往紅旗廣場方向行駛至建寧隧道二百米處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向右越過應急車道碰撞道路右側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侯某某當場死亡、馮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蘆淞交警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馮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侯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經株洲市公安局法醫(yī)檢驗所分析,死者侯某某符合頭部遭受外界暴力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取得馮某甲及侯某某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經過、事故現(xiàn)場照片、駕駛人員信息、機動車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被不起訴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馮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自首且認罪認罰、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馮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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