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茂南檢未檢刑不訴〔2019〕14號
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廣東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號碼:4409811988********,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不起訴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人,公民身份號碼:4409021992********,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人,公民身份號碼:4409021980********,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巷**號大院**號**房。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馮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分別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28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審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將審查起訴期限延長十五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4日19時25分左右,被害人黃某某駕駛摩托車搭著被害人林某某(案發(fā)時14周歲),在途經茂名市茂南區(qū)**店樓下的肯德基門前通道時,因行駛通過問題,與喝酒后的被不起訴人馮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產生口角。隨后馮某某、曾某某、王某某一起推撞、拉扯黃某某、林某某,馮某某還用充電寶打黃某某額頭部位,導致二人受傷。經鑒定,黃某某、林某某均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起,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已和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馮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三人均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馮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不起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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