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靖西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靖檢訴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靖西市,公民身份證號碼4526261992********,壯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廣西靖西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4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不批準逮捕,當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農某某系吸毒人員,2019年4月4日23時許,犯罪嫌疑人農某某駕駛摩托車途經峒岜村附近村道時遇到公安民警攔住,犯罪嫌疑人農某某遂掉轉摩托車逃跑,后被民警撲倒在路邊草叢中,公安民警在距離抓獲農某某草叢1.5米處查獲黑色塑料袋包裝的毒品可疑物一塊。經過稱,該毒品可疑物凈重348.21克。經鑒定,該毒品可疑物成分為海洛因。
本院認為,農某某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農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靖西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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