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烏新檢二部刑不訴〔2020〕123號
被不起訴人蘭某某,曾用名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2231981********,回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寧夏省固原市,現(xiàn)住本市新市區(qū)**花園**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2時5分,被不起訴人蘭某某酒后駕駛新A4****號白色雪鐵龍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新市區(qū)杭州路警校后門路段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鑒定,被不起訴人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09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被不起訴人蘭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不起訴人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等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蘭某某不起訴。????????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