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竹檢二部刑不訴〔2020〕8號
被不起訴人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11977********,漢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機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十堰支公司銷售員。戶籍所在地十堰市鄖陽區(qū)**鄉(xiāng),住十堰市茅箭區(qū)**村**組,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竹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竹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黨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4月,十堰*甲工貿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從黨某某手上購買一批價值39萬元的機械舊設備,因黨某某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質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便暫扣部分貨款。后黨某某經黨某甲介紹從十堰*乙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甲公司開具價稅合計66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分別為0025****、0025****、0025****、0025****、0025****、0025****,對應的稅款數(shù)額分別為15982.90元、16941.88元、16956.41元、16956.41元、13076.92元、15982.91元,合計虛開稅額95897.43元)。*乙公司會計朱某乙通過黨某甲的介紹以5.8個點的價格賣給黨某甲,黨某甲從中賺取1320元,以6個點價格賣給黨某某,黨某某扣除39萬元設備款后,多余的27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7個點價格賣給何某某,何某某支付給黨某某18900元人民幣。十堰*甲工貿有限公司已在當月在十堰市張灣區(qū)國家稅務局認證抵扣。
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竹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黨某某是否同十堰*甲工貿有限公司發(fā)生真實的貨物交易,亦無法查清涉稅金額;另黨某某通過*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余萬、為“上某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2.13萬事實不清,涉稅金額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黨某某不起訴。
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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