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三城檢一刑不訴〔2020〕Z201號
被不起訴人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9811990********,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三亞市**區(qū)**科員,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組,住海南省三亞市**農(nóng)場**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span>;2020年7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06時05許,被告人黨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瓊A1****”的“東風標致”牌小型普通客車,從三亞市河東路月川村往三亞市225國道客運西站方向行駛,途經(jīng)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225國道美麗春天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盤查,發(fā)現(xiàn)駕駛員黨某某疑似酒駕,對其使用呼氣酒精測試以進行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91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執(zhí)行民警隨即將等于送至三亞市中醫(yī)院抽血檢驗。經(jīng)三亞市中醫(yī)院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所鑒定,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結(jié)果為10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東風標致”牌小型汽車;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情況查詢、提取筆錄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09?mg/100ml、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黨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檢??察??官:張海威
?????????????????????????????檢察官助理:周玉鸞
書??記??員:韋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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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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