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婁星檢二部刑不訴〔2021〕9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6241983********,漢族,大學??莆幕?,從事房產(chǎn)銷售工作,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陰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婁底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同?2日由湘陰縣公安局執(zhí)行;?2021年1月21日被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彛沼?/span>湘陰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婁底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2時30分許,何某某酒后持C1駕駛證駕駛湘******號小型轎車從新星南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婁底城區(qū)新星南路中心市場地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何某某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113.?83mg/100ml,屬醉酒駕駛。?
歸案后,何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⒓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何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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