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庫鐵檢刑不訴〔2023〕156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532********6927,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qū),住博湖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經博湖縣公安局決定,于2022年4月21日被博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2年6月7日被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博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舒某某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3年5月10日補查重報。
博湖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2007年何某某、舒某某夫婦二人在楊某某經營的甘草收購廠(博湖縣**農副產品購銷有限公司)打工,2008年何某某、舒某某和楊某某協商達成口頭協議,成為合作關系,何某某、舒某某負責甘草廠里的收購、加工等事務,楊某某只處理甘草廠相關許可證辦理手續(xù)等事務。經了解,楊某某在2022年3月期間,明確告知何某某、舒某某在沒有甘草收購證的情況下不能收購野生甘草,但是何某某、舒某某仍然在博湖縣**鄉(xiāng)**村租的場地內繼續(xù)進行收購、加工野生甘草來獲取非法收益。2022年4月26日民警當場在新疆博湖縣**鄉(xiāng)**村**組**號院內查獲野生甘草,經過磅稱重,共計2860千克。經鑒定,涉案野生植物為脹果甘草,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博湖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扣押的2860千克疑似甘草均為何某某、舒某某在2021年9月7日以后收購,鑒定依據不足,無法證實扣押的疑似甘草均為自然生長的野生甘草。且未查明博湖縣**農貿有限公司甘草收購證2021、2022年兩年審驗未通過的原因,因此本案在案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結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
2023年6月3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