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道檢公訴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湖南省道縣人,住道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道縣公安局釋放。
本案由永州市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3時許,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駕駛湘******小型轎車,從道縣縣城方向往道縣仙子腳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G357線道縣壽雁鎮(zhèn)鎮(zhèn)農科站路段,與騎二輪自行車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陽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陽某某經道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陽某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案發(fā)后當日主動報警投案,并主動與被害人陽某某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陽某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0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陽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何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并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了刑事和解,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其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道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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