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麒檢一部刑不訴〔2020〕171號
被不起訴人但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3199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住爐房鄉(xiāng)**村公所**社**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被不起訴人但某某駕騎云D*****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載被害人胡某某)沿曲靖市麒麟?yún)^(qū)雞蒿線由北向南行駛,16時45分許行駛至雞蒿線K18+450M處時,其駕車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與沿雞蒿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路段處的朱某某駕駛的云D*****號小型轎車右前部相撞,造成但某某受傷、胡某某受傷死亡,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但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胡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但某某積極搶救傷者,幫扶被害人家屬扶育子女,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但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但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曲靖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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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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