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4199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任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不起訴人任某某乘坐浙ED0*****滴滴車期間,采用順手牽羊的方式將前一乘客牛某某遺落在滴滴車內(nèi)的一部蘋果手機盜走。經(jīng)認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 850元?,F(xiàn)被盜手機被追回。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任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任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湖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安吉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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