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印檢刑不訴〔2020〕63號
被不起訴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61987********,土家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下稱印江自治縣)**街道**路**號安置區(qū)**棟**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印江自治縣公安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12月11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印江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印江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代某某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印江自治縣**鎮(zhèn)**村往**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印江**線6公里+900米處時,與對向黃某某駕駛的貴AA****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經鑒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37.47mg/100mL。經認定,代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代某某取得黃某某的諒解。
被不起訴人代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結果單、禁毒綜合信息查詢單、罪犯檔案資料、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傳喚證、查獲經過、通話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疾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2.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代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2張。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代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不起訴人已經死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決定對代某某作不起訴決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銅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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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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