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尉檢一部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3198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尉某某公安局批準,于2019年4月1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無)。
本案由開封市尉某某公安局朱曲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08月25日20時50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因其家麻辣小吃店顧客吃飯時在相鄰的被害人張某某家化肥店門前停車問題引發(fā)沖突,嫌疑人付某某使用酒瓶擊打張某某頭部,并使用碎酒瓶將張某某身體多處劃傷,后經法醫(yī)鑒定,張某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付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某各項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七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開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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