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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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檢二部刑不訴〔2020〕119號
被不起訴人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1161990********,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蘇州市相城區(qū)**鎮(zhèn)**小區(qū)**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鎮(zhèn)**村**號)。被不起訴人樂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8月10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樂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時許,被不起訴人樂某某在蘇州市相城區(qū)**鎮(zhèn)**小區(qū),采取拉開車門等手段,竊得被害人蔣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蘇ES****白色廣本轎車內(nèi)現(xiàn)金人民幣2265元、價值人民幣180元的硬盒中華香煙4?包,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45元。
案發(fā)后,查獲現(xiàn)金人民幣2265元、硬盒中華香煙4?包,并發(fā)還被害人蔣某某。
被不起訴人樂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金人民幣2265元、硬盒中華香煙4?包(均系照片);
2.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
3.被不起訴人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市相城區(qū)價格鑒定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意見;
5.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于2020年9月1日,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樂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樂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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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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