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吉昌檢一部刑不訴〔2020〕204號
被不起訴人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83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市豐滿區(qū)**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彛灰蛏嫦臃肝kU駕駛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qū)徲谄渚幼〉亍?/span>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叢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叢某某飲酒后駕駛吉A****U保時捷牌小型汽車,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區(qū)的霧凇大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解放大路下橋匝道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將其帶至吉林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叢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為90.06mg/100mL。
被不起訴人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案件提起及抓捕經(jīng)過;
2.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
3.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
4.工作紀實;
5.測量酒精呼吸結(jié)果記錄單;
6.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
(二)被不起訴人叢某某供述和辯解
(三)鑒定意見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叢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鑒于其系初犯,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悔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經(jīng)本院第二十三次檢委會研究決定對叢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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