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滬靜檢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單位上海*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4698848****,注冊地:上海市金山區(qū)**鎮(zhèn)**路**號**幢**室,實際經營地:上海市普陀區(qū)**路**號**樓,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訴訟代表人:吳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上海*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值班律師季嫻,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單位上海*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虛開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唐某某系被不起訴單位上海*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的實際經營人。2019年8月和2020年3月,唐某某在其經營的*甲公司與上海*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甲實業(yè)有限公司、上海*乙實業(yè)有限公司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經他人介紹,讓上述三家公司為*甲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共計10份,價稅合計為人民幣89.1萬元,并將虛開的10份發(fā)票用于入賬計入公司經營成本,沖抵公司營業(yè)收入及利潤,通過向稅務機關虛假申報少繳稅款。
2020年5月22日,唐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補繳稅款人民幣41966.69元。
本院認為,上海*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犯罪后及時補繳稅款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上海*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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